田径比赛规则(二)

来源:  2006-12-6 16:32:25   作者:北京中体信通 

   

12 在全能运动比赛中承认纪录,必须符合承认各单项纪录的各种条件。除上述条件外,在测风速的比赛中,风速不得超过 4 米 / 秒。

13 国际田联主席和秘书长有权联名承认世界纪录。倘对是否应该接受产生疑问时,提交理事会决定。

世界纪录被批准后,国际田联将通知申请该纪录的会员、该运动员的国家管辖组织和有关地区协会,倘未批准,将说明原因。

14 国际田联每年 1 月 1 日应公布世界纪录一览表,反映自该表设立以来,运动员或接力队在规则第 199 条、 200 条和 299 条中列出的已被承认的项目中创造的被国际田联认为是最优异的运动成绩。该表应在新世界纪录被承认后及时予以修正。

注 1 :由国际田联规定的世界纪录正式纪念牌,由国际田联提供,奖给世界纪录创造者。

注 2 :建议国家协会和地区协会采用类似上述的规则来承认他们各自的纪录。

* 全国纪录的承认除执行 148 条外还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我国设室内、外全国田径纪录、全国青年纪录、全国少年纪录。

二、全国田径纪录由中国田径协会审批。

三、凡破全国纪录须由大会竞赛部门出具记载该项目破纪录时有关具体情况和裁判员亲笔签字的成绩证明。有关裁判长(必须是国家级裁判员)严格审核场地、器材、风速等并在成绩证明上签字方为有效(见附表二)。

四、破纪录运动员所在单位应在 15 天内随“破全国纪录报告表”附上有关材料报中国田径协会(见附表三)。

五、全国竞走纪录和达到该项运动健将标准的成绩必须是在国际比赛或中国田协批准的国内一、二、三类比赛中创造的,并且有中国田径协会指派的竞走裁判员担任裁判工作方可申报。

六、一类比赛破全国纪录不再由参赛单位申报,而由中国田径协会直接审批,破亚洲以上纪录由中国田径协会申报。

七、承认全国纪录及其统计方法:

(一)承认一国纪录:

径赛项目,一个赛次中同一组运动员多人超原纪录,均可承认为破纪录,其中最好成绩视为新纪录。在其后一轮次的运动员须超过当时的新纪录,方可承认为破纪录。

田赛高度项目,多名运动员越过超大型原纪录的同一高度,均可承认为破纪录。

(二)全国纪录人数、队数、项数的统计方法:

人数与队数分别统计。接力队或其它团体项目统计在队数内,不再统计人数。

同一人几次创同一项目的纪录,只统计次数。

同一人创一个以上不同项目的纪录,项数、次数应分别予以统计。

第 149 条 风速测定

1 风速测定时间,应按如下规定并从发令枪的闪光或经批准的类似起跑器材发出信号时开始计算:

100 米 10 秒

100 米栏 13 秒

110 米栏 13 秒

在 200 米比赛中,风速应从第一名运动员进入直道时开始测定 10 秒钟。

2. 在跳远和三级跳远中,风速应从运动员经过助跑道的标记时开始计 5 秒钟。跳远和三级跳远的标记分别放置在距离起跳板 40 米和 35 米的地方。倘运动员的助跑不足 40 米或 35 米时,应相应从他助跑开始起测定风速。

3. 测定径赛项目时,风速仪应置于直道的中间。测定跳远及三级跳远时,则置于离起跳板 20 米处,仪器离开跑道边缘不得超过 2 米,离地面高约 1.22 米。

4. 风速仪应以米 / 秒为单位进行判读,换算到跑进方向上较差的 1/10 米 / 秒(即 +2.03 米 / 记录为 +2.1 米 / 秒; -2.03 米 / 秒记录为 -2.0 米 / 秒),风速仪应制成能显示 1/10 米 / 秒读数的数字式风速仪,以与本规则相符。

风速仪须经有关计量部门审核。

第 150 条 正式器材

1. 国际比赛使用和各种器材,必须符合国际田联要求的规格。

2. 举办规则第 12 条 1 ( a )、( b )、( c )的比赛,组委会应向所有运动员提供所有的比赛器材。在此类比赛中,除撑竿之外,不允许运动员使用任何其它器材。在此类比赛中,运动员可以使用自己的撑竿,但该撑竿必须符合规则第 172 条 2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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