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 )纪录必须是在正式比赛中创造的。在创纪录日之前,比赛所在国(国际田联会员)已正式确定、宣布和批准了这次比赛。大会秩序册中也刊有该项目与参赛运动员的名字。该项参赛的运动员不得少于 3 人。
( c )纪录必须超过或平该项国际田联承认的最新世界纪录。
( d )在预赛、及格赛、成绩相等的决名次赛以及全能运动的单项比赛中所创造的纪录均可申报。
( e )运动员在混合比赛(指男女混合参加的比赛——译注)中所创个人成绩,不予承认。
7. 申报女子纪录者,国际田联注册中应有该运动员的名字。第次以其名义申报,必须附有会员国承认的医生颁发的性别合格证明书。
8. 申报青年纪录者,该运动员的出生日期应已经得到国际田联证实。第一次以其名义申报,必须附以其护照、出生证或证明其出生日期的类似正式文件的副本。
9. ( a )跑和竞走纪录只有在符合规则第 161 条的跑道上创造的方予承认。
( b )一项赛跑必须只限定一个跑的距离,并且所有参赛者都应在这个距离中进行比赛。
但是,可以把规定时间的计程比赛(参见规则第 162 条 13 )和规定距离的计时比赛结合起来。例如:( 1 小时赛和 20000 米跑)。
允许同一运动员在同一次跑和竞走中创造多项纪录。允许几名运动员在同一次跑和竞走中创造不同的纪录。
但是,运动员未完成规定的全程距离,不得取其中一段较短距离的成绩作为纪录。
( c )跑及竞走的纪录必须由正式计时员计时或经批准的全自动电子计时器计时方予承认。
400 米和 400 米以下的径赛,只有经批准的全自动电子计时器,包括一套录像系统所记录的成绩,方予接受。
在规则第 12 条 1 ( a )、( b )、( c )以及如可能( d )、( e )的比赛中所创造的世界纪录,在正式宣告成绩之前,大会组织者应向指派的技术代表提供放大的终点照片( 35 毫米的放大 10 倍, 70 毫米的放大 5 倍),以便确认终点摄影主裁判所判定的成绩。在全能运动比赛中破纪录,在正式宣告比赛成绩前,应向技术代表提交全部有关径赛的照片,供其核查。
( d )承认 200 米或 200 米以上任何距离的纪录时,创纪录所用跑道的周长不得超过 440 码,而且必须是在此周长的某一部分起跑。水池位于 400 米跑以外的障碍赛跑,不在此限。
( e )创纪录所用的跑道,其外道的半径不得超过 50 米。除非形成这曲段的两个半径中的大半径所构成的弧,在 180 度的弯道中不超过 60 度。
( f ) 200 米及 200 米以下各项的纪录,按规则第 149 条规定所测定的有关风速信息,必须申报。倘在跑进方向上测定的平均风速每少超过两米者,所创纪录不予接受。
( g )运动员在分道跑中踏上或跨越各自分道内侧的分道线,所创纪录不予接受。
( h )接力赛跑纪录,必须为同一会员国会员组成的队所创造。有关取得公民权的途径参看第 12 条 8 。
凡属殖民地而未单独参加国际田联者,对这条规则来说,应看作是其母国一部分。
( i )在接力赛跑中第一棒跑的成绩不能人微言轻纪录申报。
10 关于竞走纪录:
( a )在比赛中执行裁判工作并在新纪录单上签名的裁判员中,至少应有一名是来自国际田联竞走委员会的国际裁判。
( b )分明纪录的跑道必须是椭圆形的,其周长至少 350 米,至多 500 米,具有两面个 60 米至 120 米长的直段。
11 ( a )田赛各项纪录必须由三名裁判员使用经检验的网尺、玻璃纤维卷尺或棍尺进行丈量。该仪器的精确度须经一名田赛裁判员确认。
( b )在跑远和三级跳远中,按规则第 149 条规定所测的风速材料,必须申报。如测定的跳跃方向上的平均风速超过 2 米 / 秒,所创纪录不予承认。
( c )在田赛项目的一次比赛中,可承认多个成绩为世界纪录。被承认的每个纪录应是平或超过当时已有的世界最好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