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运动员主动倒地超过3秒时。 
(六)运动员由于客观原因举手要求暂停时。 
(七)裁判长纠正错判、漏判时。 
(八)处理场上问题或发现险情时。 
(九)因灯光、场地等客观原因影响比赛时。 
(十)运动员对峙出现消极,被指定进攻一方达8秒仍无进攻时。 
第六章 记录方法、胜负与名次评定
第二十六条 记录方法 
(一)劝告、警告,取消比赛资格和消极分别用"三角""叉""圈加叉""对号"代替。 
(二)边裁判根据得分标准和主裁判员的裁决,记录运动员的得分及犯规情况,每局比赛结束后将运动员的得分填入记分表中。 
(三)循环赛制时,记录员根据每场比赛的结果在记分表中为胜方计2分,负方计0分,平局时各计1分。因对方弃权获胜时,计2分,弃权者为0分。 
第二十七条 胜负评定 
(一)优势胜利 
1、在一场比赛中,3次有效使用3分动作者(下台除外)。 
2、在比赛中,双方实力悬殊,台上裁判员征得裁判长的同意,判技术强者为该场胜方。 
3、被重击(侵人犯规除外)倒地不起达10秒,或虽能站立但知觉失常,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4、一场比赛中,被重击强制读秒(侵人犯规除外)达3次,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5、比赛中,运动员出现伤病,经医生诊断不能继续比赛者,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二)在每局比赛结束时,依据边裁判员的评判结果,判定每局胜负。 
(三)一局比赛中,一方受重击被强制读秒(侵人犯规除外)2次,另一方为该局胜方。 
(四)一局比赛中,一方2次下台,另一方为该局胜方;两次有效使用3分动作者为该局胜方。 
(五)一局比赛中,双方出现平局,按下列顺序判定胜负。 
1、本局受警告少者为胜方。 
2、本局受劝告少者为胜方。 
3、体重轻者为胜方(以当天体重为准)。 
(六)一场比赛,先胜两局者为该场胜方。 
(七)比赛中因一方犯规,另一方诈伤,经医务监督确诊后,判犯规一方为该场胜方。 
(八)因对方犯规而受伤,通过医务监督检查确认不能再比赛者,为该场胜方。但不得参加以后的比赛。 
(九)淘汰赛时,一场比赛中,如获胜局数相同,按下列顺序决定胜负: 
1、受警告少者为胜方。 
2、受劝告少者为胜方。 
3、体重轻者为胜方。 
上述三种情况仍相同,则加赛一局,依次类推。 
(十)循环赛时,一场比赛中,如获胜局数相同时,则为平局。 
第二十八条 名次评定 
(一)个人名次 
1、淘汰赛时,直接产生名次。 
2、循环赛时,积分多者名次列前,若两人或两人以上积分相同时,按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1)负局数少者列前。 
(2)受警告少者列前。 
(3)受劝告少者列前。 
(4)体重轻者列前(以抽签体重为准)。 
上述四种情况仍相同时,名次并列。 
(二)团体名次 
1、名次分 
各级别录取前六名,分别按7、5、4、3、2、1的得分计算。 
2、积分相等时的处理办法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团体相等时,按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1)按个人获第1名多的队名次列前;如再相等时,按个人获第2名多的队名次列前,依次类推。 
(2)受警告少的队名次列前。 
(3)受劝告少的队名次列前。 
如以上几种情况仍相等时,名次并列。 
第七章 编排与记录 
第二十九条 编排 
(一)编排的准备工作 
1、学习竞赛规程,掌握下列情况: 
(1)竞赛性质、竞赛办法。 
(2)大会期限。 
(3)体重分级。 
(4)参加办法及人数。 
(5)录取名次及奖励办法。 
2、审核报名单。 
3、统计各级别人数。 
(二)编排原则 
1、以竞赛规程、报名表和时间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