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径比赛规则(三)

来源:  2006-12-6 15:57:41   作者:北京中体信通 

   

运动员已就位时,其双手或双脚不得触及起跑线或线前地面。

5. “各就位”可“预备”口令发出后,所有运动员应立即做好最后“预备”姿势,不得拖延。

经适当时间仍不服从命令者,以起跑犯规论。

“各就位”口令下达后,如运动员用声音或其他方式干扰比赛中的其他运动员,以起跑犯规论。

6. 运动员在做好最后预备姿之后和鸣枪之前开始起跑运动,应判为犯规。

7. 起跑犯规的运动员必须予以警告。对两次起跑犯规有责任的运动员或在全能运动中中对三次起跑犯规负有责任的运动员,应取消其比赛资格。

8. 倘发令员或任何召回发令员认为起跑不公允,应鸣枪召回运动员。

注:事实上,当一人或多人起跑犯规时,其他运动员容易跟随,严格来说,跟随者也属起跑犯规。发令员只应警告他认为对起跑犯规负有责任的一名或多名运动员。因此受警告的运动员可能不止一人。如起跑的不公平并非某个运动员造成,则不应提出警告。

起跑器

9.400 米及 400 米以下(包括 4x200 米和 4x400 米接力的第一棒)的各项赛跑必须使用起跑器,其他各项赛跑均不得使用起跑器。在跑道上安放起跑器时,起跑器任何部分不得触及起跑线或延伸线或延伸至其它分道。

起跑器必须符合下列一般规格:

( 1 )起跑器的结构必须十分坚固,不会给运动员以不公正的利益。

( 2 )起跑器可用钉子或长钉固定在跑道上,但要尽量减小对跑道的损坏,并能很容易撤掉。钉子或长钉的数量、直径、长度应根据跑道的结构而定。其牢固的程度,必须在实际起跑时不致移动。

( 3 )运动员使用自备起跑器时它们必须符合上述( 1 )、( 2 )的规定。任何式样、结构规章可,但不得妨碍其他运动员。

( 4 )由大会组织者提供的起跑器还应符合下列规格:

起跑器应包括两块抵脚板,供运动员起跑时蹬踏。抵脚板应固定在结实的框架上,不得妨碍运动员双脚蹬离。

抵脚板应倾斜,以便适应运动员的起跑姿势。板子可以是平的也可稍弯由,呈凹形,板面应能适应运动员的鞋钉,板面上可带槽穴或覆盖适于使用鞋钉的物质。

安装在结实框架上的抵脚板可以调整。但在起跑时不会移动。在任何情况下,抵脚板都可以前后调整。在可以调整的地方,必须用坚固的夹子或锁扣加以固定,操作要方便迅速。

10. 凡举行规则第 12 条 1 ( a )的比赛,可能时包括( b )的比赛,为有助于发令员的工作,必须在起跑器上连结一个起跑犯规指示器,当该指示器探测到的反应时少于 100/1000 秒时,该指示器应发出一个使发令员能听到的声音信号。当发令员判定发生起跑犯规时,可在该指示器上查看此反应时,从而确定对犯规起跑有责任的运动员。

11. 举办规则第 12 条 1 ( a )、( b )、( c )、( d )的比赛,运动员必须使用所提供的起跑器。

终点

12. 终点柱:如对终点摄影机没有干扰,可在终点延长线上距跑道两侧边缘至少 30 厘米的地方分设两根白色柱子。终点食糖应结构坚固,高约约 1.40 米,宽 8 厘米,厚 2 厘米。

13. 判定运动员的名次,应以身体(指躯干,非指头、颈、臂、腿、手、脚)任何部分到达终点后缘垂直平面的次序为准。

14. 在规定时间的计程比赛中,发令员必须在规定时间结束前恰好一分钟鸣枪。以预告运动员和裁判员比赛即将结束。发令员应在计时主裁判指导下,按准确时间再次鸣枪结束比赛。鸣枪结束时,有关裁判员应标出每个运动员在鸣枪前或正在鸣枪时最后一次接触跑道的确切地点。丈量距离应算到运动员最后足迹的后缘,以为作最小单位。比赛开始前,应为每名运动员至少指派一名终点裁判员。以便标出该运动员所完成的距离。

第 163 条 跨栏跑 top

1. 距离

标准距离如下:

男子: 110 、 400 米栏

女子: 100 、 400 米栏

每条分道按下表设置 10 个栏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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