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球比赛规则(三)

来源:  2006-12-6 13:44:38   作者:北京中体信通 

   

 

三 比赛前的准备


三.○一: 裁判员的准备工作:


比赛开始前,裁判员要:


(a)严格按规则检查比赛器材及比赛队队员的用具;


(b)认真检查场地上所有的线已否用石灰,白粉或其他白色物质划清楚(无论土面或草面);


(c)认真检查由比赛主办单位或比赛队所提供的比赛用球。每个球都要包装封好,并附有主办单位的签名。到比赛前由裁判员拆封检查用球,并去其光泽。裁判员是唯一判定比赛用球是否适用的人;


(d)核实已否有一打(十二只)以上的棒球可供随时使用;


(e)裁判员手中至少要有两个可供备用的球。在整个比赛过程中应不断得到补充。如遇下列任一情况时可使用备用球;


球被击出场外或击入观众席时;


球已变色或污损,不宜继续使用时;


投手提出更换要求时;


注:裁判员在攻守行为告一段落或死球局面时方可将备用的球交给投手。传球或击球入场外时,必须待跑垒员到达规定应进入的垒位后方可替换用球,重新恢复比赛。击成本垒打时,裁判员应待击出本垒打的击球员安全返回本垒后,方可将备用的球交给投手或接手。


三.○二:任何队员不得故意用泥土、松香、石蜡、甘草、砂纸、金钢砂纸或其他物质磨损、污损或弄脏比赛球。


【罚则】裁判员应即收回该球,并责令违者退出比赛。即使裁判员一时未能确定谁是违犯者,只要投手使用这种球向击球员投球时,应即将该投手罚出场外。


三.○三:队员的替补:


在比赛成死球局面时,替补队员可以随时上场替补,参加比赛。替补队员可替补本队“上场队员名单”上所列任一队员,并按被替补队员的击球次序上场击球。被替补队员下场后除可担任跑垒指导员外,不得再次上场参加本场比赛。


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同时替补时,必须在上场前将每个队员的击球次序向司球裁判员说明,并由司球裁判员通知记录员备查。如果没有说明,裁判员有权指定替补队员的击球次序。原投手在同一局中仅限一次担任非投手的守场位置。


注:1.原投手在同一局中因各种原因调到其他守场位置,在该局中还允许再调回投手位置,但调回后必须投完该局,不允许再调往其他位置,除非更换投手。


2.投手以外的其他队员上场替补受伤队员时,准予传球五次作为准备活动。(投手的试投数量见本规则八.○三)。


三.○四:跑垒员的替补:


比赛时,不得由“上场队员名单”上所列的开局队员代替本队其他队员跑垒。


注:本规定的目的在于排除乱用所谓的“送礼跑垒员”。任何队员都不得为本队其他队员充当“送礼跑垒员”。任何已被替补下场的队员也不得充当“送礼跑垒员”。任何未列在上场队员名单上的队员,一经上场代跑就被认为是替补队员。


三.○五:投手的替补:


(a)在交给主裁判员的“上场队员名单”上所列投手有投球至第一个击球员或其替补球员完成击球任务(上一垒或出局)的义务。除非受伤或生病裁判员认为不能参加比赛。


(b)替补投手要向击球员及其替补击球员继续投球,直至他们完成击球任务(上一垒或出局)后或一局完了交换攻守方可被替补(除非受伤不能参加比赛)。


(c)若投手的替补发生错误,裁判员应即指出改由正确的投手投球直至规则规定的任务止。如错误的替补投手已允许投球,则所形成的一切局面均为合法。错误投手一经投出第一个球或者任一跑垒员被判出局,则该错误投手成为合法投手。


注:如领队或教练员违反三.○五(c)的规定,企图撤换投手时,裁判员应告以“不准”,如主裁判员有所疏忽,宣布错误投手上场时,仍可在投出第一个球前加以改正,错误投手一经将球投出即成为合法投手。


三.○六:替补队员时,教练员或领队应即将替补队员的情况(姓名、衣号、位置等)告知主裁判员,并向其说明该替补队员的击球次序。


注:被替换下场的队员可仍留在队员席内,也可帮助投手作准备活动。上场的教练员本人被替换下场后,他仍可继续在队员席或跑垒指导员区指导本队比赛。被替补下场但可留在队员席的队员不得对对方队教练员或队员以及裁判员乱叫起哄。


三.○七:裁判员接收替补队员的请求后,应即宣布替补队员的姓名、衣号、位置和击球次序。


三.○八:如因裁判员疏忽,替补队员未经裁判员宣布即行入场而有下列任一情况时,均承认为合法替补,所进行的攻守活动都有效:


(a)替补投手已踏投手板时;


(b)替补击球员已进入击球员区时;


(c)替补守场员已到达被替补队员通常防守位置并开始比赛时;


(d)替补跑垒员已到达被替补跑垒员所在的垒位时。


三.○九:穿着比赛服的运动员不论在比赛前后或比赛进行中都不得跟观众谈话或与观众混坐在看台上。任何领队、教练员或运动员在比赛前或比赛中不得与观众交谈。穿着比赛服的进行比赛的双方队员任何时候都不应对对方有亲热的行为。


三.一○:


(a)如遇气侯不佳或场地不适用时,只有主队领队才能决定是否进行比赛(但不能决定一日打两场的第二场比赛)。


例外:在比赛日程进行到最后阶段,关系到决定名次的最后几场比赛时,改由联赛主办单位的领导人决定是否比赛。比赛开始后裁判员是决定比赛是否中止或在什么情况下,在什么时候继续比赛或最后结束比赛的人。他在暂时中止比赛后,至少要经过三十分种之后才可以宣布结束比赛。暂时中断比赛时间的长短是根据裁判员认为有可能继续比赛所需要的时间而定。


(b)第一场比赛的主裁判员是唯一能决定一日打两场的第二场比赛能否开赛的人。


注:主裁判员要尽可能完成一场比赛。他在一次或多次暂时中断比赛后,宣布继续比赛的权力是绝对的,只有出现再也没有完成比赛的希望时才可宣布结束比赛。


三.一一:在同一场地进行二场比赛的间歇和比赛进行中由于场地不好而暂时中断时,主裁判员应立即指示场地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平整场地以便比赛正常进行。


注:该场地所属比赛队(通称主队)如违反本规定,主裁判员判该队弃权以客队得胜结束比赛。


三.一二:主裁判员决定暂时中断比赛时应即宣布“暂停”。当主裁判员宣布“继续比赛”时,中断状态即告结束而重新进入比赛。在宣布“暂停”和“继续比赛”之间是死球局面。


三.一三:主裁判员在比赛前应根据比赛场地情况制定临时场上规则并通知比赛双方。临时场上规则不得与正式规则相抵触。


三.一四:进攻队员在进攻时,应将所用的手套及其他用具带出场地,放在队员席内,任何用具均不得丢放在界内外场地上。


三.一五:比赛时除了穿着比赛服装的队员、教练员、领队和执行任务的裁判员及经比赛主办单位特许的新闻摄影记者,执行公务的警卫人员以外,任何其他人员都不得进入比赛场地。特许入场的记者或工作员等如无意妨碍了场上队员的攻守活动时,继续比赛,不判死球局面。如有意进行妨碍则从发生妨碍的瞬间成死球,裁判员根据如无妨碍的局面来处理。(参阅规则七.○八,七.一一)


注:1.有意或无意妨碍取决于行动。例如,供球或检球的小孩或警卫人员试图躲避击球或传球,但仍被球击中时应视为无意妨碍。但是他如果拾球,扔球或踢球,就不管他主观上怎样想的,都视为有意妨碍。


2.关于有意或无意妨碍,还可举以下实例说明:击球员击球至游击手,游击手接球后传一垒成野传。站在一垒跑垒员指导员区的攻队教练员为躲避被球击中而卧倒在地上,一垒手为追接失接的球而与教练员相撞。击球员最后到达三垒,这时应否判妨碍行为要看裁判员的判断。假如裁判员认为该教练员是在尽一切可能避免妨碍就不应判妨碍行为。但是如果裁判员认为该教练员仅仅是故作不妨碍的样子,就应以妨碍行为论处。


三.一六:当观众妨碍传球或击球时,从发生妨碍的瞬间即成死球局面。裁判员应根据如无妨碍可能形成的局面来处理。


注:1.若观众十分明显地妨碍了守场员接腾空球时,裁判员应宣布击球员出局。


2.击出或传出的球进入看台并接触观众,即使反弹进入球场而成死球与观众进入球场,跨过或穿过围障而接触该球或妨碍守场员接球,二者之间是有区别的。后者显然是观众有意进行的妨碍行为。


(见三.一五)这时裁判员按如无妨碍将成什么局面来判处。


3.守场员自围墙、围网向场外伸手接球,被观众席中的观众因伸手接球的动作而受到阻饶时,不视为妨碍。(防止守场员作过分危险的动作)。


判例:一出局,三垒有跑垒员,击球员击出一外场高远腾空球(界内或界外),观众明显地妨碍了守场员接球。这时。裁判员除判击球员出局外,同时成死球局面。如果认为由于该球击出距离很远,三垒跑垒员能在该球被接后跑回本垒就应判跑垒员得分。但如击出的腾空球距离较近时就不能作此判处。


三.一七:双方队员除了正在参加比赛、准备上场和在一、三垒跑垒指导员区指导跑垒的教练员或队员以外,都应坐在本队队员席内。比赛时只有队员、替补队员,领队、教练员、随队医生等才可坐在队员席内。


【罚则】对违者裁判员提出警告后可令其退场。


三.一八:比赛主办单位或负责提供比赛场地的比赛队(通称主队)应指派人员维护球场次序。如果有人在比赛进行时进入比赛场地,并且妨碍了比赛,客队可拒绝比赛,直至观众退出场地。


注:主队球场如因观众涌入比赛场地致妨碍比赛进行时,客队可以拒绝比赛,如主队过了十五分钟仍未能解决时,裁判员可判主队弃权,客队获胜。


第三章 比赛前的准备

三.○一: 裁判员的准备工作:


比赛开始前,裁判员要:


(a)严格按规则检查比赛器材及比赛队队员的用具;


(b)认真检查场地上所有的线已否用石灰,白粉或其他白色物质划清楚(无论土面或草面);


(c)认真检查由比赛主办单位或比赛队所提供的比赛用球。每个球都要包装封好,并附有主办单位的签名。到比赛前由裁判员拆封检查用球,并去其光泽。裁判员是唯一判定比赛用球是否适用的人;


(d)核实已否有一打(十二只)以上的棒球可供随时使用;


(e)裁判员手中至少要有两个可供备用的球。在整个比赛过程中应不断得到补充。如遇下列任一情况时可使用备用球;


球被击出场外或击入观众席时;


球已变色或污损,不宜继续使用时;


投手提出更换要求时;


注:裁判员在攻守行为告一段落或死球局面时方可将备用的球交给投手。传球或击球入场外时,必须待跑垒员到达规定应进入的垒位后方可替换用球,重新恢复比赛。击成本垒打时,裁判员应待击出本垒打的击球员安全返回本垒后,方可将备用的球交给投手或接手。


三.○二:任何队员不得故意用泥土、松香、石蜡、甘草、砂纸、金钢砂纸或其他物质磨损、污损或弄脏比赛球。


【罚则】裁判员应即收回该球,并责令违者退出比赛。即使裁判员一时未能确定谁是违犯者,只要投手使用这种球向击球员投球时,应即将该投手罚出场外。


三.○三:队员的替补:


在比赛成死球局面时,替补队员可以随时上场替补,参加比赛。替补队员可替补本队“上场队员名单”上所列任一队员,并按被替补队员的击球次序上场击球。被替补队员下场后除可担任跑垒指导员外,不得再次上场参加本场比赛。


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同时替补时,必须在上场前将每个队员的击球次序向司球裁判员说明,并由司球裁判员通知记录员备查。如果没有说明,裁判员有权指定替补队员的击球次序。原投手在同一局中仅限一次担任非投手的守场位置。


注:1.原投手在同一局中因各种原因调到其他守场位置,在该局中还允许再调回投手位置,但调回后必须投完该局,不允许再调往其他位置,除非更换投手。


2.投手以外的其他队员上场替补受伤队员时,准予传球五次作为准备活动。(投手的试投数量见本规则八.○三)。


三.○四:跑垒员的替补:


比赛时,不得由“上场队员名单”上所列的开局队员代替本队其他队员跑垒。


注:本规定的目的在于排除乱用所谓的“送礼跑垒员”。任何队员都不得为本队其他队员充当“送礼跑垒员”。任何已被替补下场的队员也不得充当“送礼跑垒员”。任何未列在上场队员名单上的队员,一经上场代跑就被认为是替补队员。


三.○五:投手的替补:


(a)在交给主裁判员的“上场队员名单”上所列投手有投球至第一个击球员或其替补球员完成击球任务(上一垒或出局)的义务。除非受伤或生病裁判员认为不能参加比赛。


(b)替补投手要向击球员及其替补击球员继续投球,直至他们完成击球任务(上一垒或出局)后或一局完了交换攻守方可被替补(除非受伤不能参加比赛)。


(c)若投手的替补发生错误,裁判员应即指出改由正确的投手投球直至规则规定的任务止。如错误的替补投手已允许投球,则所形成的一切局面均为合法。错误投手一经投出第一个球或者任一跑垒员被判出局,则该错误投手成为合法投手。


注:如领队或教练员违反三.○五(c)的规定,企图撤换投手时,裁判员应告以“不准”,如主裁判员有所疏忽,宣布错误投手上场时,仍可在投出第一个球前加以改正,错误投手一经将球投出即成为合法投手。


三.○六:替补队员时,教练员或领队应即将替补队员的情况(姓名、衣号、位置等)告知主裁判员,并向其说明该替补队员的击球次序。


注:被替换下场的队员可仍留在队员席内,也可帮助投手作准备活动。上场的教练员本人被替换下场后,他仍可继续在队员席或跑垒指导员区指导本队比赛。被替补下场但可留在队员席的队员不得对对方队教练员或队员以及裁判员乱叫起哄。


三.○七:裁判员接收替补队员的请求后,应即宣布替补队员的姓名、衣号、位置和击球次序。


三.○八:如因裁判员疏忽,替补队员未经裁判员宣布即行入场而有下列任一情况时,均承认为合法替补,所进行的攻守活动都有效:


(a)替补投手已踏投手板时;


(b)替补击球员已进入击球员区时;


(c)替补守场员已到达被替补队员通常防守位置并开始比赛时;


(d)替补跑垒员已到达被替补跑垒员所在的垒位时。


三.○九:穿着比赛服的运动员不论在比赛前后或比赛进行中都不得跟观众谈话或与观众混坐在看台上。任何领队、教练员或运动员在比赛前或比赛中不得与观众交谈。穿着比赛服的进行比赛的双方队员任何时候都不应对对方有亲热的行为。


三.一○:


(a)如遇气侯不佳或场地不适用时,只有主队领队才能决定是否进行比赛(但不能决定一日打两场的第二场比赛)。


例外:在比赛日程进行到最后阶段,关系到决定名次的最后几场比赛时,改由联赛主办单位的领导人决定是否比赛。比赛开始后裁判员是决定比赛是否中止或在什么情况下,在什么时候继续比赛或最后结束比赛的人。他在暂时中止比赛后,至少要经过三十分种之后才可以宣布结束比赛。暂时中断比赛时间的长短是根据裁判员认为有可能继续比赛所需要的时间而定。


(b)第一场比赛的主裁判员是唯一能决定一日打两场的第二场比赛能否开赛的人。


注:主裁判员要尽可能完成一场比赛。他在一次或多次暂时中断比赛后,宣布继续比赛的权力是绝对的,只有出现再也没有完成比赛的希望时才可宣布结束比赛。


三.一一:在同一场地进行二场比赛的间歇和比赛进行中由于场地不好而暂时中断时,主裁判员应立即指示场地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平整场地以便比赛正常进行。


注:该场地所属比赛队(通称主队)如违反本规定,主裁判员判该队弃权以客队得胜结束比赛。


三.一二:主裁判员决定暂时中断比赛时应即宣布“暂停”。当主裁判员宣布“继续比赛”时,中断状态即告结束而重新进入比赛。在宣布“暂停”和“继续比赛”之间是死球局面。


三.一三:主裁判员在比赛前应根据比赛场地情况制定临时场上规则并通知比赛双方。临时场上规则不得与正式规则相抵触。


三.一四:进攻队员在进攻时,应将所用的手套及其他用具带出场地,放在队员席内,任何用具均不得丢放在界内外场地上。


三.一五:比赛时除了穿着比赛服装的队员、教练员、领队和执行任务的裁判员及经比赛主办单位特许的新闻摄影记者,执行公务的警卫人员以外,任何其他人员都不得进入比赛场地。特许入场的记者或工作员等如无意妨碍了场上队员的攻守活动时,继续比赛,不判死球局面。如有意进行妨碍则从发生妨碍的瞬间成死球,裁判员根据如无妨碍的局面来处理。(参阅规则七.○八,七.一一)


注:1.有意或无意妨碍取决于行动。例如,供球或检球的小孩或警卫人员试图躲避击球或传球,但仍被球击中时应视为无意妨碍。但是他如果拾球,扔球或踢球,就不管他主观上怎样想的,都视为有意妨碍。


2.关于有意或无意妨碍,还可举以下实例说明:击球员击球至游击手,游击手接球后传一垒成野传。站在一垒跑垒员指导员区的攻队教练员为躲避被球击中而卧倒在地上,一垒手为追接失接的球而与教练员相撞。击球员最后到达三垒,这时应否判妨碍行为要看裁判员的判断。假如裁判员认为该教练员是在尽一切可能避免妨碍就不应判妨碍行为。但是如果裁判员认为该教练员仅仅是故作不妨碍的样子,就应以妨碍行为论处。


三.一六:当观众妨碍传球或击球时,从发生妨碍的瞬间即成死球局面。裁判员应根据如无妨碍可能形成的局面来处理。


注:1.若观众十分明显地妨碍了守场员接腾空球时,裁判员应宣布击球员出局。


2.击出或传出的球进入看台并接触观众,即使反弹进入球场而成死球与观众进入球场,跨过或穿过围障而接触该球或妨碍守场员接球,二者之间是有区别的。后者显然是观众有意进行的妨碍行为。


(见三.一五)这时裁判员按如无妨碍将成什么局面来判处。


3.守场员自围墙、围网向场外伸手接球,被观众席中的观众因伸手接球的动作而受到阻饶时,不视为妨碍。(防止守场员作过分危险的动作)。


判例:一出局,三垒有跑垒员,击球员击出一外场高远腾空球(界内或界外),观众明显地妨碍了守场员接球。这时。裁判员除判击球员出局外,同时成死球局面。如果认为由于该球击出距离很远,三垒跑垒员能在该球被接后跑回本垒就应判跑垒员得分。但如击出的腾空球距离较近时就不能作此判处。


三.一七:双方队员除了正在参加比赛、准备上场和在一、三垒跑垒指导员区指导跑垒的教练员或队员以外,都应坐在本队队员席内。比赛时只有队员、替补队员,领队、教练员、随队医生等才可坐在队员席内。


【罚则】对违者裁判员提出警告后可令其退场。


三.一八:比赛主办单位或负责提供比赛场地的比赛队(通称主队)应指派人员维护球场次序。如果有人在比赛进行时进入比赛场地,并且妨碍了比赛,客队可拒绝比赛,直至观众退出场地。


注:主队球场如因观众涌入比赛场地致妨碍比赛进行时,客队可以拒绝比赛,如主队过了十五分钟仍未能解决时,裁判员可判主队弃权,客队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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