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棋比赛规则

来源:  2006-12-5 17:17:52   作者:北京中体信通 

   
   第二十五条 其他
   一、凡裁判法所未包括的犯规现象,裁判员根据总则或竞赛规程的精神,作合理的判决,对不能确认的判例,应及时申报裁判长处理。
   二、对局者被判的警告,应记录在案,在一局棋里满二次者,判该局为负。


第四章 比赛办法

   第二十六条比赛种类
   一、个人比赛
   二、团体比赛
   有两队以上参加,每队人数相同,通过事先规定的比赛方法决出名次或分出胜负。
   团体赛有:分台定人制、分台换人制、临时定台制、全队轮赛制、队员总分制等。
   全国团体比赛一般采用分台定人制。各队按棋手的段位高低或棋艺水平排定台次,台次排定后不得更动。
   在有替补队员的团体赛中,替补细则由比赛大会另订。
   三、段、级位比赛
   段
   一、淘汰制。分单败淘汰、双败淘汰和多败淘汰三种,凡被淘汰者,即失去续赛资格。淘汰制比赛适用于人数多,赛程短的情况。
   二、循环制。由一个棋手(队)与参赛的其他棋手(队)逐个轮流进行比赛。
   循环制适用于参加人(队)数不多,赛程又允许的情况。
   循环制通常采用一局制,也可采用每个对手下二局的双循环制。
   三、积分编排制。以积分的相同或相近为主要原则而进行编排的比赛,为积分编排比赛。由于它的轮次可根据情况适当增减,赛程介于淘汰制和循环制之间。
   四、多局决胜制。适用于两个人的比赛,一般是三局两胜制、五局三胜制、七局四胜制,或十局制。
   五、全队循环制。适用于两个队的对抗赛,即一方队员逐一和另一方所有队员轮流对弈。
   六、擂台赛。用打擂台的方式进行团体对抗。
   参加擂台赛的双方人员,必须依次排好顺序。打擂台的方式为每次只赛一局,负者淘汰,胜者接着和对方加一人比赛,凡一方最后一位棋手败北,擂台赛好即结束。

   第二十八条 成绩计算
   一、个人赛
   记分办法。每局棋的结果,在成绩表上,胜者记 2 分,负者记 0 分,和者各记 1 分。
   名次确定:
1 、采用循环制的比赛,计算成绩时根据个人积分排定名,积分高者列前,如遇积分相同,则按下列原则依次比较,并区分名次。
A 、累计个人所胜对手积分,加上所和对手积分的一半进行相互比较,分数高者列前。
B 、整个比赛,警告次数少者名次列前。
C 、名次并列。
D 、如名次不允许并列,应加赛或抽签区分名次。
2 、在积分编排制的比赛中,采用比较总得分的方法区分名次,总得分高者名次列前。总得分的计算公式为:
   总得分=个人积分+{ [ 对手积分总和 ÷ (最高积分/ 2 ) ] -轮次数}
   如总得分相等,则按上项B、C、D三条区分名次.
   二、团体赛
   记分方法:团体赛每人局分的记法和个人赛相同.每场比赛根据两队间局分的多少记场分.局分多者为胜,场分记2分;局分少者为负,场分记0分;局分相得为平,场分各记1分.
   名次确定:
   1、在循环制的团体赛中,各队所得场分高者名次列前 ; 如场分相等,局分高者名次列前 ; 如局分相同,比第一台棋手的局分,高者列前 ; 以下台次相比,如全部一样,允许并列。
2 、在积分编排制的团体赛中,团体成绩根据总得分的高低区分名次,总得分为:
   总得分=场分 +{[ 对手场分总和 ÷ (最高场分 ÷ 2)]-轮次数}
如相同则依循环赛顺序区分名次。
   三、区分名次的加赛
  如比赛不允许名次并列,可安排加赛。加赛的细则,包括局数、时限、团体人数等,由竞赛组织机构事先规定。
   第二十九条 棋手退出比赛,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比赛尚未开始,有棋手退出比赛,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应重新抽签。
   二、在循环制比赛中,如果棋手退出比赛,其已赛局数不足总轮次的一半,则其已赛成绩全部无效。如果已赛局数达到轮次的一半,则以下弃权的各局,都作对手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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