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

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14:57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1999年10月29日淄博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市场管理,促进和保障体育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一)体育竞赛、体育表演;
  (二)体育健身、体育康复、体育娱乐;
  (三)体育技术培训、体育信息咨询;
  (四)体育彩票;
  (五)体育中介服各:
  (六)体育无形资产的经营开发:
  (七)其他体育项目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体育项目,是指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开展的运动项目以及各类民间体育项目。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健康有益的体育经营活动,为全民健身和培育优秀体育人才服务。
  第四条 市、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市场管理工作。
  公安、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体育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五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安全、消防、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件的体育场地;
  (三)体育器材应当符合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规范标准;
  (四)有经过专业培训,取得专业资格证书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业务指导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从事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必须按本办法向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或者《临时体育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开办体育场馆和举办大型体育经营活动,还应当经公安机关进行治安或者安全审查。
  第七条 申领《体育经营许可证》、《临时体育经营许可证》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组织实施方案;
  (三)资金信用材料;
  (四)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五)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情况的说明;
  (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体育行政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长期性体育经营活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对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在5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发给《体育经营许可证》或者《临时体育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经批准后经营者不得擅自停办或者改变活动内容、时间和地点,确需停办或者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第十条 体育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体育经营者应当持《体育经营许可证》于每个经营年度终了20日内到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年度审验。逾期未进行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注销其体育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实行市、区县级分级管理:
  (一)全市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和市属及其以上单位、外商独资企业、驻淄部队以及市外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举办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由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体育技术培训、体育咨询服务和体育中介服务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市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业。
  第十三条 举办体育竞赛、体育表演经营活动,应当公布体育竞赛、体育表演的时间、地点、项目和参加比赛、演出的团体,并按照体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数额出售门票。
  第十四条 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广告,承办单位必须具有广告经营资格或者委托有广告经营资格的广告公司承办,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广告法的规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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