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1999]77号文件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的通知

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13:17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1999年11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7号,以下简称《通知》)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提高对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一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健身气功活动的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做好健身气功活动的管理工作。
  二、进行健身气功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不得危害社会治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宣扬愚昧迷信,不得神化功法创编人,不得损害公民身心健康。
  三、不得按气功功法门类成立社会团体,气功功法门类不得成立或变相成立上下隶属的组织,不得实行垂直或变相垂直领导;各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健身气功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互相配合,积极做好单项气功功法门类社会团体的整改撤并工作。
  四、全省健身气功活动的开展必须坚持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的原则,不得借气功活动之名进行“会功”、“弘法”、“带功报告”、“贯顶”或者其他类似活动,不得开展跨地区活动。
  禁止在党政军机关、新闻机构、外国代表机构与外宾下榻处和航空港、车站、港口等重要场所及重要广场、街道进行健身气功活动。
  禁止在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带有愚昧迷信色彩、宣扬功法和神化功法创编人的条幅、图像、徽记及其他标志。
  五、出版、经营气功书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宣传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先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新闻经出版管理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出版。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出版、经营或散发宣扬带有愚昧迷信色彩和神化功法创编人的气功书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宣传品,不得制作、经营或散发标明具有气功功法效力的物品。
  六、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进行健身气功活动,不得组织中、小学生进行健身气功活动。
  七、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对健身气功组织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双重负责的原则。健身气功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其组织的监督管理;其业务主管单位是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日常活动管理;涉及治安间题,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
  八、今后健身气功活动的管理以国办发[1999]77号文件精神为准。对气功活动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各市人民政府、行署要及时向省体育、民政、公安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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