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发展足球运动事业的决定

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14:29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1997年8月28日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大连是我国足球运动开展较早的城市之一,足球运动有着较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较高的竞技水平。为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关心支持、兴办足球运动的积极性,努力办好大连足球特区,使足球运动健康、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发展足球运动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制定并实施足球运动事业发展规划,使我市足球运动水平不断提高,长久居于全国先进行列,为我国足球运动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发展足球运动事业要坚持男女足球运动并重的原则。
  体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的职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使足球运动逐步走向法制化管理轨道。
  二、要不断深化足球运动管理体制的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足球运动发展规律的,由政府调控,依托社会,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足球运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要发挥足球协会的作用,加强足球俱乐部的建设。足球俱乐部应依法经营,遵守足球协会的有关规章。
  三、要大力普及群众性足球活动,促进足球运动群众化、社会化。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在广大学生、职工、农民中积极开展足球活动,定期举行足球比赛。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行业体协在组织群众性足球活动中,要充分发挥作用。
  四、要加强足球运动队伍建设,全面提高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素质。要强化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纪律、法制教育,加强科学研究,扩大国际交流,引进先进技术,运用科技成果,实行严格、科学、文明的训练和管理,提高训练和竞技水平。
  五、要在普及的基础上抓好优秀青少年足球后备人才的培养。加强市专业足球运动学校的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充分发挥其在培养青少年后备人才中的骨干作用。要在中小学抓好足球重点校、优秀运动队和后备人才的培养工作。改善基层教练员的工作条件,保证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业余训练时间。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学校开展足球运动的督导制度,使学校足球运动健康发展。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足球运动专业教育,加强对足球专业教育的管理。要搞好各青少年足球运动队伍的梯队建设,实施系统化、科学化训练,不断提高科学选才、科学育才水平。足球优秀后备人才的流动要做到归口管理,有序有偿。
  六、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有计划地增建足球运动场地。提倡企业、事业单位建设足球运动场地。各县(市)、区和有条件的学校应逐步建设草皮球运动场地,以适应足球运动发展的需要。
  提倡足球运动场地向社会开放。
  要加强对足球运动场地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足球运动场地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足球运动场地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足球运动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选地新建偿还。学校开展足球活动的操场不得进行硬覆盖。
  七、要加强球市管理。足球比赛主办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对赛事进行精心的组织安排,保证足球赛场的秩序和安全。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搞好宣传工作。运动员要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观众要自觉遵守赛场规定,球迷协会要配合管理部门维护赛场秩序,以形成良好的竞赛、观赛氛围,使赛场文明、有序。
  八、市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方式,多渠道地筹措足球运动事业发展资金,保证足球运动稳定持续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足球运动的普及和青少年足球后备人才的培养。要建立资金管理制度,管好用好资金。
  九、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发展足球运动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在注重发展足球运动的同时,发展田径等其他体育运动项目,使足球运动与其他体育运动项目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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