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10:15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世界杯(男子):冠军不超过22人、亚军不超过18人、第三名不超过16人、第四至第八名不超过12人、第九至十六名不超过5人,获得世界杯亚洲区出线资格的不超过3人;
  (二)奥运会(男子):冠军、亚军不超过11人、第三名不超过9人、第四至八名不超过7人、第九至十六名不超过5人;
  (三)世界杯、奥运会(女子):冠军不超过22人、亚军不超过18人、第三名不超过16人、第四名不超过14人、第五名不超过9人、第六名不超过5人、第七至八名不超过3人。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世界U—19男子青年锦标赛:冠军不超过16人、亚军不超过9人、第三名不超过7人、第四名不超过5人、第五至八名不超过3人;
  (二)世界U—17男子少年足球锦标赛:冠军不超过7人、亚军不超过5人、第三名不超过3人;
  (三)世界杯五人制(男子):冠军不超过14人、亚军不超过12人、第三名不超过10人、第四名不超过9人、第五至八名不超过7人、第九至十六名不超过3人;
  (四)亚洲杯(男子):冠军、亚军不超过22人、第三名不超过20人、第四名不超过18人、第五至八名不超过16人、第九至十六名不超过14人;
  (五)亚运会(男子):冠军不超过14人、亚军不超过11人、第三名不超过9人、第四名不超过7人、第五至八名不超过5人;
  (六)亚冠联赛(男子):第一至四名不超过15人、第五至八名不超过9人;
  (七)亚洲杯五人制(男子):第一至四名不超过14人、第五至八名不超过12人;
  (八)全国运动会(男子):冠军不超过9人、亚军不超过6人、第三至四名每队不超过3人;
  (九)全国男子超级联赛、足协杯赛:冠军不超过12人、亚军不超过9人、第三至四名每队不超过6人;
  (十)全国五人制联赛(男子):冠军不超过6人、亚军不超过5人;
  (十一)世界U—19女子青年比赛:冠军不超过14人、亚军不超过9人、第三名不超过7人、第四名不超过5人、第五至八名不超过3人;
  (十二)亚洲杯、亚运会(女子):冠军不超过22人、亚军不超过18人、第三名不超过16人、第四名不超过14人、第五至八名不超过11人;
  (十三)全国运动会(女子):冠军不超过9人、亚军不超过6人、第三名不超过3人;
  (十四)全国女子超级联赛、锦标赛:冠军不超过15人、亚军不超过12人、第三至四名每队不超过6人;
  (十五)上述名次以下的男子前十二名、女子前八名的队伍,可以推荐一名在本队从事专业训练六年以上(不包括体校训练时间)的运动员,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十六)中国足球协会每年可推荐2名全队成绩未达标的优秀运动员为运动健将。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亚洲U—19男子青年锦标赛:冠军不超过22人、亚军不超过18人、第三名不超过16人、第四名不超过14人、第六名不超过5人、第七至八名不超过3人;
  (二)亚洲U—17男子少年锦标赛:冠军不超过11人、亚军不超过9人、第三至四名不超过7人;
  (三)全国男子超级联赛、足协杯赛:第一至八名每队不超过21人、第九至十二名每队不超过15人、第十三至十六名每队不超过9人;
  (四)全国男子甲级:第一至四名每队不超过9人、第五至八名每队不超过6人、第九至十六名每队不超过2人;全国男子乙级联赛:第一至四名每队不超过2人;
  (五)全国U—19男子青年联赛、全国城市运动会(男子):冠、亚军每队不超过9人、第三至四名每队不超过6人;
  (六)全国五人制甲级联赛(男子)前四名不超过9人;
  (七)亚洲U—19女子青年比赛:冠军不超过22人、亚军不超过18人、第三名不超过16人、第四名不超过14人、第五名不超过9人、第六名不超过5人、第七至八名不超过3人;
  (八)全国超级联赛、锦标赛(女子):第一至八名每队不超过21人、第九至十二名每队不超过15人、第十三至十六名每队不超过9人;
  (九)全国女子联赛:第一至四名每队不超过12人、第五至八名每队不超过6人、第九至十六名每队不超过2人;
  (十)全国U—18女子青年联赛、全国城市运动会(女子):第一至二名每队不超过9人、第三至四名每队不超过6人。
  (十一)全国运动会获决赛权的男女各队运动员:第一至四名每队不超过18人、第五至八名每队不超过12人、第九至十二名每队不超过6人;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超级联赛(男子或女子)、全国甲级联赛(男子、女子或五人制)、全国乙级联赛、全国锦标赛、全国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
  (二)全国U—17男子青年联赛、锦标赛、全国城市运动会(男子):第一至四名每队不超过21人、第五至八名每队不超过15人、第九至十二名每队不超过9人,第十三至十六名每队不超过6人;
  (三)全国U—18女子青年联赛、锦标赛、全国城市运动会(女子):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每队不超过21人、第九至十二名每队不超过15人,第十三至十六名每队不超过9人;全国U—16女子青年联赛、锦标赛:第一至四名每队不超过21人、第五至八名每队不超过15人、第九至十二名每队不超过9人,第十三至十六名每队不超过6人;
  (四)U—19、U—17 、U—15中国足校杯和全国足校杯比赛(男子或女子):第一至四名每队不超过24人,第五至八名每队不超过18人、第九至十二名每队不超过12人,第十三至十六名每队不超过6人;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足球重点城市组织的比赛男女各队第一至四名的每队不超过15人;
  (六)各系统举办的全国足球比赛男女各队前二名每队不超过15人。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足球重点城市足球比赛的男女各队运动员;
  (二)参加各系统举办的全国足球比赛的男女各队运动员;
  (三)参加全国青年联赛、全国城市运动会的男女各队运动员;
  (四)在一个年度中参加十二场正式比赛的男女运动员。

  注:足球重点城市为:沈阳、大连、青岛、武汉、广州、成都、西安、长春、南京、深圳、昆明、厦门、延边等13个市、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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