跆拳道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09:28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参加国际跆拳道比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前八名。
  二、运动健将
  凡参加国际、洲际以及国内全国性跆拳道比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亚运会、东亚运动会、亚洲锦标赛中前五名;
  (二)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前五名;
  (三)世界青年锦标赛前五名;
  (四)全国锦标赛、冠军赛前三名;
  (五)全国城市运动会前二名;
  (六)经世界跆联批准的国际跆拳道比赛(三个以上国家参加)前三名;
  (七)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前三名;
  (八)列入国家体育总局竞赛计划、中国跆协主办的全国性各类跆拳道比赛前二名。
  三、一级运动员
  凡参加全国性跆拳道比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锦标赛、冠军赛第五至八名;
  (二)全国青年锦标赛前三名;
  (三)全国城市运动会第三至五名;
  (四)全国大学生跆拳道比赛前三名;
  (五)列入国家体育总局竞赛计划、中国跆协主办的全国性各类跆拳道比赛第三至五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参加全国性、地方和体育院校跆拳道比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锦标赛、冠军赛九至十六名;
  (二)全国青年锦标赛第五至八名;
  (三)全国城市运动会第五至八名;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运动会跆拳道比赛前三名;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跆拳道锦标赛前三名;
  (六)全国体育院校跆拳道比赛前三名;
  (七)全国大学生跆拳道比赛第五至八名;
  五、三级运动员
  凡参加地方或区域性跆拳道比赛,或与此水平相当的各类跆拳道比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锦标赛第五至八名;
  (二)地、市级锦标赛前三名;
  (三)经省一级跆拳道协会批准举办的各类跆拳道比赛前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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