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跤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09:26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世界锦标赛、世界杯、奥运会前八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亚洲锦标赛、亚运会前六名;
  (二)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前四名;
  (三)国际摔跤联合会批准的国际A级赛前四名、中国跤国际赛前四名;
  (四)世界青年锦标赛前六名;
  (五)全国运动会前八名;
  (六)全国体育大会前六名;
  (七)全国锦标赛、冠军赛、总决赛前四名;
  (八)全国城市运动会前二名,全国农运会、工运会、民运会、大运会决赛第一名;
  (九)全国大学生比赛第一名;
  (十)全国俱乐部、争霸赛、精英赛、西部赛第一名。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运动会第五至十八名;
  (二)全国体育大会前十名;
  (三)全国锦标赛、冠军赛、总决赛第前八名;
  (四)全国青年锦标赛前四名;
  (五)全国城市运动会、农运会、工运会、民运会、大运会决赛前四名;
  (六)全国大学生比赛前四名;
  (七)全国俱乐部赛、争霸赛、精英赛、西部赛前四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青年锦标赛前八名;
  (二)全国城市运动会决赛前八名;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式比赛前四名;
  (四)全国大学生比赛前八名;
  (五)全国俱乐部赛、争霸赛、精英赛、西部赛前八名。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式比赛前八名;
  (二)地(市)级正式比赛前五名。

  注:上述比赛均须有同级别八人以上参加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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