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两项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08:34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冬季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单站赛单项、接力前八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冬季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单站赛单项第九至三十名、接力第九至十二名;
  (二)欧洲杯赛单项前十名、接力前八名;
  (三)亚洲冬季运动会、亚锦赛单项前三名、接力第一名;
  (四)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单项前二名。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欧洲杯赛单项第十一至二十名;
  (二)亚锦赛、洲际杯赛单项第四至八名;
  (三)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单项第三至八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单项第九至十二名;
  (二)省区市级竞赛成年组单项前六名;
  (三)省区市级竞赛青年组单项前三名;
  (四)地市级竞赛青年组单项第一名。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省区市级竞赛成年组单项第七至十五名;
  (二)省区市级竞赛青年组单项第四至八名;
  (三)地市级竞赛青年组单项第二至八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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