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1995年度体育彩票审计工作规定

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08:02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1994年12月8日国家体委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1994-1995年度体育彩票发行、销售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体育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机构及职责
  审计署驻国家体委审计局对体育彩票的发行、销售、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有重点地进行审计,并对体育彩票的审计工作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
  省、市、区、计划单列市体委的审计机构应对体育彩票的发行、销售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尚未设审计机构的,应抽调不少于两名财会专业人员成立临时审计机构,对体委主任负责并报告工作。
  由省、市、区大型运动会筹(组)委会审计部对体育彩票进行审计的,审计工作受筹(组)委会和省、市、区体委主任双重领导,以省、市、区体委主任领导为主,向筹(组)委会和体委主任负责并报告工作。组委会审计部撤销后,体委应继续对体育彩票进行审计。
  第三条 审计工作的权限、程序、法律责任
  (一)体育彩票审计工作的权限、程序、法律责任参照国家体委第17号令第四条、第五条(其中第五项暂不执行)、第六条、第七条 有关规定执行。
  (二)凡发行销售体育彩票的单位(含零售代销单位)均应接受体委审计机构和审计机关对体育彩票的审计监督。
  (三)体委彩票管理机构均应向同级体委审计机构抄送有关规定、销售方案、计划、财务报表、工作简报、总结等。
  (四)省、市,区、计划单列市体委审计机构及大型运动会审计部有关体育彩票的审计工作规定、计划、审计报告均应抄报国家体委审计局。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四条 体育彩票审计的内容
  (一)体育彩票的额度分配使用、类型、印制、销售(含零售代销)的合规性;
  (二)体育彩票资金分配比例的合规性;
  (三)体育彩票代销合同(协议)主体、双方责、权、利及违约责任等条款的合法性;
  (四)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
  (五)体育彩票销售管理办法的科学性及执行情况;
  (六)收益金回收及使用情况;
  (七)有关的其他经济活动。
  第五条 省。市、区、计划单列市体委按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体育彩票审计工作细则,抄报国家体委审计局备案。
  第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体委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启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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