帆板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08:54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前六名;
  (二)两名前届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前六名参加的七国以上国际比赛第一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第七至十名;
  (二)亚运会获前三名者,亚洲锦标赛前二名;
  (三)全国锦标赛连续两次第一名。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奥运会和世界锦标赛者;
  (二)亚运会和亚洲锦标赛第四至六名者,三个以上国家级队(6名以上运动员)参加的国际邀请赛第二至三名;
  (三)全国锦标赛前二名者或两次第三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锦标赛第三至六名;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比赛前三名。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全国锦标赛者;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比赛第四至六名;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的地、市一级比赛前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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