帆船(含OP级别)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08:53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前八名;
  (二)世界锦标赛前六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第九至十名,世界锦标赛第七至十二名;
  (二)亚运会前三名,亚洲锦标赛前二名;
  (三)全国锦标赛两届第一名。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
  (二)亚运会和亚洲锦标赛(12名以上运动员参加)第四至六名;
  (三)全国锦标赛第一名或两届第二至三名;
  (四)世界OP锦标赛前六名;亚运会OP比赛前三名;亚洲OP锦标赛前二名;全国OP锦标赛两届第一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锦标赛前八名;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比赛第一名;
  (三)世界OP锦标赛第七至十名;亚运会OP比赛和亚洲OP锦标赛第四至六名;全国OP锦标赛第一名。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全国锦标赛的运动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比赛前三名;
  (三)参加世界OP锦标赛和亚运会OP比赛的运动员;
  (四)全国OP锦标赛前三名。

  注:
  1、凡申请授予等级运动员称号的全国锦标赛,每一个级别必须有八条船以上参加比赛才算有效;
  2、OP帆船运动员最高技术等级标准为一级运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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