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国家田径队教练员、运动员确定和公布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06:05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一、关于《国家田径队教练员、运动员确定和公布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办法"第二条的"优势项目"是指运动成绩可进入世界排 名前 20 名的项目,"后进项目"是指运动成绩在世界排名 50 名以后的项目。
  (二)"办法" 第三条第三款的运动成绩标准是以运动员当年的成绩与上一年度国际田联公布的排名成绩进行比较,来确定下一年度国家田径队的排名。
  (三)"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人数中,如一名运动员多项达到国家田径队运动员的标准,则该运动员占所有项目入选国家田径队的名额。
  (四)"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按第 1、2、3、4 项标准入选的国家田径队运动员人数不限,该项仍有运动员达到第 5、6、7、8 项规定成绩标准的,就高不就低,再按其中一项入选。
  (五) "办法" 第三条第三款所指的国际比赛,须是由中国田径协会派出、代表中国参加的国际比赛;全国比赛是:全国运动会田径比赛、全国城市运动会田径比赛、全国田径锦标赛、全国田径冠军赛、全国田径公路锦标赛、全国竞走锦标赛、全国马拉松锦标赛、全国青年田径锦标赛。
  (六)"办法"第四条"因故不能坚持正常训练"是指退役和伤病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训练的运动员,在公布国家田径队队员名单一个月以前,由运动员所在单位确认。空出的名额,按"办法"第三条的条件增加。
  (七)"办法"第四条"如查出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取消的运动员空额不再增补。
  (八)"办法"第五条第三款中的"现任主管教练员" 是指公布国家田径队队员名单前(12月31日以前)运动员的主管运动员。
  (九)"办法"第七条第四款的国家田径队运动员和教练员的证章和证书将在公布国家田径队名单后一个月内发给。
  (十)"办法" 第八条第三款的成绩标准由国家体委主管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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