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申办办法(试行)

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06:22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1994年9月8日国家体委发布)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运动会(下称全运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运动会(下称城运会)是由国家体委主办,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办的全国最高层次的综合性运动会。举办全运会和城运会对于提高我国体育运动技术水平,推动群众体育运动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申办办法是为适应国际国内体育竞赛的发展需要,是全面贯彻体育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申办办法是确定综合性运动会申办程序、明确主办者与承办者的主要责任、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准则。
  第三条 申请和举办全运会与城运会要根据本地实际,量力而行,应本着实事求是、勤俭效能的原则,体现改革精神,广开思路,面向市场,依靠社会,减少国家的投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全运会和城运会的竟赛周期均为四年,城运会一般在全运会前两年举行。具体会期的选定要结合承办者的实际,本着有利于出成绩、出人才的原则进行安排。
  (一)全运会的会期包括开、闭幕式不少于十天,不超出十五天,并不晚于十月上旬(北方)或十一月上旬(南方)结束。
  (二)城运会的会期包括开、闭幕式不少于八天,不超出十二天,并不晚于十月上旬(北方)或十一月上旬(南方)结束。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具有申请承办全运会和城运会的权利和义务。各省、自治区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特区城市经所在省、自治区政府同意,可独立承办城运会。全运会和城运会的参加单位也可申请协助承办全运会和城运会的部分项目。
  第六条 申办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当地党政部门支持举办运动会。
  (二)当地政府可靠的财政保证。
  (三)安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四)为参加者及有关人员、新闻记者等提供良好的食宿、交通等接待条件和工作条件的保障。
  (五)符合国际或国内技术标准的竟赛场地设施和器材。
  (六)举办形式可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一般应有80%以上的项目集中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举办,中心城市不易举办的项目可以分散到邻近的城市举行,个别项目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放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要求有50%以上的项目和开、闭幕式须集中在一个中心城市。
  (七)具备较高的竞赛组织管理水平。
  (八)具有符合竞赛需要的电子计算机、邮电通讯、电视转播等技术条件保障。
  第七条 获得承办权者可享有运动会标志专利权、广告宣传权、竞赛规程规定的权利及在举办运动会期间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的权利。
  第八条 申办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申办工作的程序包括申请、考察、民主协商和确定公布承办单位四个阶段。各阶段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申请
  1.国家体委根据本办法向各地寄发询问信,介绍运动会的基本情况,了解申办意向,申办者根据申办工作的总体要求向国家体委提交书面申请和申办报告。
  2、申办全运会的单位向国家体委提交的书面申请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同意并签署意见;申办城运会的城市向国家体委提交的书面申请须由本级政府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和政府同意并签署意见。
  3、申办单位须于全运会或城运会举办前七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国家体委提出书面申请,并于前六年的七月一日前向国家体委提交申办报告。
  4、申办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办单位概况。主要内容为:申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征;经济;社会治安;申办中心城市;气象条件;环境;安全保卫;医疗卫生系统。
  (2)竞赛基本条件。主要内容为:现有设施,修缮、改建或扩建设施情况;各项目安排设想,场地设施,器材设备,办公、会议及其他用房;场地安保,通道,席位;住宿,交通,医疗,兴奋剂检查。
  (3)接待条件。主要内容为:对参加大会各代表团、裁判员、工作人员、记者、国内外来宾的接待工作方案,包括能提供或免费提供的食宿、交通等条件。
  (4)电子计算机、邮电通讯、电视转播的保障。主要内容为:数据处理系统的技术设施(数据处理中心及分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城市电讯现状及发展计划;新闻媒介,新闻中心位置、提供用房、技术服务设施。
  (5)筹资计划、经费来源、经费保障。
  (6)举办和参加体育竞赛的经验及组织管理水平。
  (二)考察
  考察工作是在申办单位提交申办报告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体委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代表组成考察委员会,根据申办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对申办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在充分考察、审核的基础上,提交考察报告。
  (三)民主协商
  在一定范围内(举行申办协商会议)由申办单位介绍申办情况或宣读申办报告,由考察委员会介绍考察情况或公布考察报告,实行公开、公平竞争。经过民主协商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
  (四)确定公布
  确定承办单位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民主协商基础上,由国家体委综合研究,初步确定承办单位。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承办单位。一般在运动会举办前五年公布承办单位。
  第九条 国家体委对各单位申办报告的内容在正式公布前予以保密。
  第十条 其它全国综合性体育竟赛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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