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委直属事业单位增收节支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07:13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1994年1月3日国家体委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和体育体制改革,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加强财务管理,充分调动单位和职工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92)财文字第458号《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体委各直属事业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事业单位预算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预算资金的来源由国家预算拨款和单位自身组织的各项收入两部分组成。单位的预算管理形式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实行何种管理形式,根据《国家体委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包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编制预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任务,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根据本单位的需要,又要考虑国家财力的可能,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区别轻重缓急,合理安排使用资金。
  (三)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挖掘内部的潜力增收节支,精打细算,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坚持分清经费渠道的原则。划清事业经费与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经费之间的界线,根据不同渠道经费分别管理的要求,分别编制预算。
  第五条 各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费实行预算包干的办法,年终预算包干结余留归单位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可以按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预算包干结余的管理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用于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开支。预算包干管理按《国家体委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单位编报的经费预算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即成为预算拨款和预算执行的依据,一般不得变动。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时,应提出调整预算的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第三章 收人管理

  第七条 收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育事业单位必须努力完成国家和上级规定的各项任务,认真做好体育训练、竟赛、教学、科研等工作,同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充分利用本身的优势,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增加收入;开拓财源,努力挖掘潜力,改善物质条件,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
  (二)组织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及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范围。
  第八条 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不论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表。
  附设独立核算的经营部门按规定比例上交的净收入、联营项目的分成收入、同样应纳人预算管理。
  第九条 单位组织收人,应实行独立核算,按扣除成本(费用)后的纯收入计算。
  第十条 收入的成本(费用)核算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成本(费用)的范围,包括劳务、材料、设备、仪器耗损等费,用。成本(费用)要严格按实际发生数计算。全额预算管理单位,难以计算事业收入实际成本的,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根据单位的情况另核定。
  (二)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组织收入所耗费用,已在经费中开支的,按计算出的成本(费用)数,冲减事业经费的相应支出。
  第十一条 建立专用基金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开展经营和服务所得的纯收人作为“抵支收入”与单位预算包于经费统一使用,年终结余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建立下列基金:医疗基金、修购(折旧)基金、周转(流动)基金、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具体办法按《国家体委直属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凡是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收入中直接提取了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奖励基金的,不得再从年终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第十二条 经我委核定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用于抵补事业支出的收入,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
  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年终预算包于结余,免征“两金”。
  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提取的医疗基金、修购(折旧)基金,从年终收支结余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后备基金和补充的周转(流动)基金,以及上交主管部门用于抵补事业费的收入,作为抵顶预算拨款,免征“两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照常交纳“两金”。
  第十三条 单位对按税法规定减免的税款,要单独计算,全部用于抵补事业支出,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职工奖励。
  第十四条 单位用收入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必须经国家体委审查资金来源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立项。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是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下达的事业计划进行工作和开展业务活动,保证体育事业发展必须的资金条件。
  第十六条 支出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财政、财务制度和开支范围。建立健全必要的支出管理制度和手续,按照批准的预算和经费支出范围办理,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报、以拨列支。无明文规定的开支项目,要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坚持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分清轻重缓急,保证重点,集中财力办事业,努力减少消耗性开支,控制消费资金的增长。
  (三)坚持勤俭节约,讲求经费使用效益。既要保证业务工作的需要,也要精打细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杜绝铺张浪费。
  (四)分清经费渠道,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相互挤占。
  第十七条 支出管理应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一)各单位的经费支出,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必须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统一领导,集中财权,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要加强财务部门对单位财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作用,不得在财务部门外设同级预算外财务机构,已经设立的要立即撤销。
  (二)各项支出要在单位领导的统一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安排掌握使用。根据批准的预算,分级归口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实行指标控制。各业务部门的开支,要事先提出使用计划交财务部门审核后执行。开支计划的调整,在预算范围内由财务部门审批,超计划和计划外支出,应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交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批准执行。各项支出要有凭证,并按经费使用的管理权限报有关领导批准后,由财会部门报销。具体规定如下:
  1、人员经费应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编制和规定的定额标准以及批准的劳动工资计划执行。
  2、公务费应严格按照核定的预算,采用定额管理办法控制支出,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3、业务费应严格按照核定的事业计划和预算,在保证业务需要的基础上,采用确定消耗定额的办法进行管理,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4、修缮费、设备购置费按实际发生数列支。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单位当年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发生较少的,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一定的数额列支,转入修购基金,在以后年度使用。为调动职工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单位内部能自行解决的维修等项目。可参照市场同类项目的价格尽量由单位内部安排解决,节支部分,根据实际情况可给有关部门提取适当的提成比例。
  5、购建的固定资产和购入的低值易耗品,经物资管理部门验收后列支。
  6、其他各项费用,均应以实际报销金额列支。
  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单独立项核算。
  专用基金支出实行计划管理,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办理支出。各项基金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挪做它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规定,购买专项控制商品,要按规定报批后购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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