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一1995年度体育彩票发行管理办法

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07:47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1994年7月18日国家体委第20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增强公众对体育事业的参与意识,发挥公民积极支持体育事业发展的热情,保护公民参与体育彩票活动的合法权益,做好1994-1995年度体育彩票的发行和销售工作,为举办大型体育运动会筹集部分资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体育彩票等问题的复函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彩票是指:以筹集国际和全国性大型体育运动会(以下简称:大型体育运动会)举办资金等名义发行的、印有号码、图形或文字的、供人们自愿购买并能够证明购买人拥有按照特定规则获取奖励权利的书面凭证,无论其具体称谓和是否标明票面价格,均视为体育彩票。
  体育彩票不挂失,不返回本金,不能流通使用。
  第三条 凡在1994-1995年期间申请发行的体育彩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体育彩票的发行、销售及有关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体委是全国体育彩票的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负责体育彩票的统一发行、统一印制及销售额度的统一分配等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体委具体负责当地体育彩票的销售管理。
  第六条 凡在1994-1995年度需要发行体育彩票筹集部分举办资金的大型体育运动会承办地区,均须向国家体委申报批准。未经国家体委批准、擅自发行的体育彩票,国家体委将会同国务院主管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条 国家体委下设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为全国体育彩票的唯一发行组织。经国家体委批准销售体育彩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体委,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相应的体育彩票销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机构)。
  第八条 经经国务院批准,1994-1995年度体育彩票的发行总额为十亿元人民币,由国家体委统一安排。凡在此期间申请发行的体育彩票,均在此额度内统筹安排。
  第九条 1994-1995年度发行的体育彩票类型有:即开型,传统型,即开与传统结合型(二次开奖)。
  第十条 1994-1995年度发行的体育彩票,票面面额以两元为主,适量发行三元至十元券。
  第十一条 体育彩票的销售实行额度管理。拟销售体育彩票的地区,由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体委提出销售额度申请,报国家体委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国家体委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依照核定的销售额度,按照各地区拟定的销售计划,将彩票送到其省会城市。
  取得体育彩票销售额度的地区,不得跨地区销售。其中,大型体育运动会的承办省(区、市)在本地区销售确有困难,需跨地区销售的,须经国家体委和有关省(区、市)体委批准,委托该地区的地方机构销售。"
  第十二条 体育彩票必须直接上市销售,坚持自愿购洲原则,严禁摊派或变相摊派。
  具有法人资格、资信良好并能提供担保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各省(区、市)体委审查批准,并在其直接监督和管理下,可以从事体育彩票的零售代销业务,但不得采取承包买断的形式。
  体育彩票必须按面值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面值。
  第十三条 体育彩票由国家体委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彩票印制厂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第十四条 体育彩票的销售总额为体育彩票资金,由奖金、发行成本费和收益金三部分组成。具体分配比例为:
  (一)奖金是向取得中奖资格的体育彩票购买者支付的奖励金。奖金占体育彩票资金的比例不低于45%。奖金的等级及金额由地方机构自行安排,但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体育彩票销售的同时,地方机构须公布中奖办法。中奖办法应包括:中奖说明、奖级划分、中奖名额、奖励形式、开彩时间、地点、公告媒介、兑奖地点和兑奖期限等内容。
  开彩活动要在公共场所公开进行,必须有公证人员现场监督,开彩的全过程应对群众开放,并可邀请群众代表直接参加,严格遵守开彩规则,杜绝一切舞弊现象。开彩之后,地方机构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介将中奖号码在其销售区域公告,并提供义务查询服务。中奖者须持有效的中奖体育彩票,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兑奖手续。地方机构和零售商在兑付奖金时,有权对兑奖的体育彩票进行真伪鉴定。兑奖者须予以配合。
  奖金应以人民币现金兑付,不得以其它有价证券或抵押凭证充抵。有些地区需以实物奖励的该实物必须是家庭实用、质量良好、市场畅销的名优产品,且其价格计算必须低于当地市场零售中间价。
  兑奖期限届满。逾期未兑奖者,视为自动弃奖,不再予以兑付。未兑付的奖金全部纳入体育彩票收益金管理。体育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应在兑奖期限结束后的一周内,将当期体育彩票中奖及兑付情况予以公告。
  (二)发行成本费是指用于体育彩票印制。发行、代销及相关的设施和设备购置、租赁、维护等项目的支出。发行成本费占体育彩票资金的比例不得高于25%,其中:
  1、体育彩票的印制费为4%;
  2、国家体委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的体育彩票发行费为1%;
  3、其余为地方机构发行和零售商代销费。
  (三)体育彩票实际销售总额减去上述奖金和发行成本费支出的净收入,为体育彩票的收益金。收益金占体育彩票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30%。收益金按以下原则分配_
  1、凡国家体委批准的1994-1995年度大型体育运动会的承办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在本地区销售体育彩票所得的收益金,由该地区全额留成,全部用作补充大型体育运动会的举办经费。
  二、其它代理销售体育彩票的地区所得的收益金,其多数(70%左右)须交给大型体育运动会的承办省(区、市),用作补充大型体育运动会的举办经费。
  收益金由各级体育彩票管理机构的财务部门设立专门帐户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发展体育事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并须定期向社会公布其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 地方机构应建立完备的财务会计管理体系,财务从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有关的专门财务会规则将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委应对体育彩票的管理和销售进行审计监督。
  体育彩票的发行、销售及有关经济活动,应接受审计署驻国家体委审计局的抽审和同级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从事体育彩票管理、发行、销售的人员和直接参与体育彩票规则设计和生产的人员,不得购买体育彩票。
  第十八条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与体育彩票发行活动有关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十九条 根据本办法,各地方机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体育彩票销售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体委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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