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体育先进县标准细则的补充规定

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05:16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1998年4月8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


  一、党政领导重视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成立由党政领导挂帅、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县、乡(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领导(指导)委员会(小组)。体育事业发展列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规划,纳入小康建设目标管理,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四)县政府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保障本县体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体育经费的增长不低于当年县财政收入增长的幅度。
  二、体育机构健全
  (一)县设置体育行政部门或政府授权的体育主管部门,具有领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县体育工作的职能。根据自身条件,设立业余体校、体育指导中心、体育场馆、体育产业经营开发、体育市场管理等事业单位和经济实体。
  三、群体活动普及
  大力宣传、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增强全县人民的体质。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达到全县总人数的 35%以上。
  创造条件建立成年人体质检测站,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成年人体质测定工作。
  四、业余训练成绩显著
业余训练工作要紧密结合《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的贯彻实施,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社会体育骨干。
  (四)在创建全国体育先进县的周期内,向省(区、市)体育运动学校、单项运动学校、体育院校竞技体校、优秀运动队输送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及考入体育院系的学生共计12人(不重复计算)。
  五、竞赛形成制度
  (一)重视竞赛改革,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使比赛向社会化、多样化、制度化发展。县每两年举行一次综合性全民健身运动会,每年举办八次以上群众性体育竞赛活动。县直机关、教育、农业、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系统定期举行全民健身运动会,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单项竟赛活动。各行业系统要组织好节假日和年度体育竞赛活动,并形成制度。
  六、注丞技术推广
  县建立体育指导中心。成立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考核、评审及管理等工作。
  七、建好用好体育场地设施
  (一)县要从本地实际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的需要出发,建好四件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1.县修建体育场地设施中,除必须建有田径场(六条以上跑道,中心含足球场的标准400米场地)外,其它场地设施可从当地实际出发修建,但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且有一项是带固定看台(标准400米田径场须有五千以上座位,其它设施须有二千以上座位),能组织群众观看体育比赛与表演的体育场地设施。各类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标准如下:
  带固定看台灯光球场(有固定灯光设备和有二千以上观众座位的室外场地);游泳池(室外池:50米 x 21米,室内池:25米X 11米);综合训练房(长 32米 x宽 18米 X高 7米,可进行球、操等综合性活动、训练的室内场地。1986年以前建成,一直用于训练或比赛,面积不小于长26米X宽14米X高6米的室内场地,可算作综合训练房);草皮足球场(不小于 45米 x 90米。400米田径场内的草皮场不单列);射击场(50米长、20个靶位);人工冰球场(60米X 30米以上);人工滑冰场(335米~400米);轮滑场(25米 x SO米);乒乓球房(400平方米以上,灯距地面 4米以上);摔跤房(26米 X 14米};健身房(200平方米以上);武术馆(130平方米以上);举重房(130平方米以上);射箭场(130米 X 150米);赛马场(跑道内圈800米以上)。
  县建有或待建上述场地外的其它体育场地设施,需在申报前一年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核。
  2.地(市)所在市(区)可从实际出发,建好四件以上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与地区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重复建设(地(市)若无田径场,须按要求修建)。
  3.提倡有条件的县建体育馆。两千座位以上的体育馆可替代除田径场外的两件场地设施。。
  4.提倡有条件的县建设场地集中,功能齐全,集健身、训练、竟赛、娱乐等一体的体育活动中心(体育活动中心至少有开展四个项目活动的场地设施,其中含有或另建有一项两千以上座位,能组织群众观看体育比赛、表演的场馆)。
  (二)乡(镇)要从当地实际和群众健身活动需要出发,建好一个室外(场地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设施配套)、一个室内(场地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设施配套)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制镇和小康乡应有灯光设备或水泥地面的场地或200米以上的田径场。
  (四)县的公共体育场馆要建立管理制度,面向社会,全面开放,服务群众,提高使用率。、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确因城市规划需要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须按体育法规定,先行择地,重新安排新的体育场用地。
  八、推进体育社会化
  (一)教育、卫生、农业、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部门以及各行各业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认真落实县体育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开展群众体育活动。
  九、发展体育产业
  (三)体育部门所属产业实体的收益,在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同时。应主要用于发展体育事业。体育行政部门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加强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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